第三十二条

有效

严禁损毁沿海防护林。

市、沿海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沿海实际情况组织沿海防护林建设,明确沿海防护林养护管理主体,组织做好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抚育、补植等日常养护工作。沿海防护林建设应当注重保护原生植被,优先选用乡土树种,以营造防风固沙林和保护性景观林为主,形成多树种、多层次的综合防护林带。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