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海岸带范围内,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严格保护区域:

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

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沿海防护林带,候鸟栖息地;

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水产种质资源重点保护区;

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滩涂、入海河口和海湾,重要滨海湿地、典型地质地貌景观;

(六)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自然遗迹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

(七)其他自然形态保持完好、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显著的区域。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