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土壤污染严重的区域和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内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