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第六十三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可以采取勘察、询问、现场监测、取样、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等措施。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检查。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