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二节 农用地第四十六条有效对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