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二节 农用地第四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农产品质量情况和相关标准划分农用地的风险管控类别,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农用地风险管控类别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农用地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农用地划为严格管控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