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填埋,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