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及相关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