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存在安全隐患或出现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灯光显示不全等情形的,设置人未按要求进行维护或修复、更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