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或拆除;逾期未清理或未拆除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或拆除;逾期未清理或未拆除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