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维护第二十三条有效设置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安全牢固。遇有可能发生暴雨(雪)、大风、雷电等灾害性天气时,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清理。整修或清理后,应保持周边环境整洁、美观,不得影响市容市貌。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