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置规范第二十二条有效鼓励发布与城市景观相融合、与城市历史文化相承接、与市民接受方式和欣赏习惯相契合的公益广告,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户外广告设施空置的,设置人应当临时设置公益广告。不得以公益广告名义发布商业性广告。利用工地围墙(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只能用于公益广告和自身宣传,且公益广告展示面积不得少于工地围墙(挡)面积的三分之一。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