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置规范第十九条有效禁止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桥梁、路面、线杆、树木、楼道等处张贴、涂写、刻画广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桥梁、路面、线杆、树木、楼道等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发现张贴、涂写、刻画广告的,应当立即进行清理。以举牌、摆牌、游走、流动等形式发布户外广告的,不得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市貌,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产和生活。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