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置规范第十八条有效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应当按照专项规划、实施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设置,并接受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事后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