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十条有效专项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修改、公布。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