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已建成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未按照规定淘汰、拆除或者进行超低排放改造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