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第三十六条有效城市建成区道路、景观绿化地等市政基础设施应当按照海绵城市的要求逐步实施改造;在道路、广场、公园和其他公共场所进行清扫作业,应当严格执行清扫保洁作业有关标准;城市建成区道路清洁应当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和冲刷清洗作业方式,防止扬尘污染。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