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制定工业产业转型升级行动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