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五条有效本市鼓励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失业人员等有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提倡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以及社区服务、应急援助和社会公益活动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及其提供的志愿服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