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志愿服务组织一般应当避免安排志愿者从事需要承担重大管理责任、经济责任或者具有较大人身伤害风险的服务活动。在特殊情形下,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从事需要承担重大管理责任、经济责任或者具有较大人身伤害风险的服务活动,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签订书面协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