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根据自己的章程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在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尊重志愿者本人的意愿,根据其时间、能力等条件,安排从事相应的志愿服务活动,并为其提供相关的信息和安全、卫生等必要条件和保障。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提供注册服务,如实记录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