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围填海项目应当依法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和海洋环境影响报告,施工时应当按照规定同步进行生态保护修复。

严格控制沿岸平推、截弯取直、连岛工程等方式围填海,严格控制单体项目围填海面积和占用岸线长度。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