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三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海岸带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非法排放、弃置产生的污染物、废弃物。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