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四条有效海岸带范围内,下列区域划为限制开发区域:(一)未划入严格保护区域的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自然岸线保护范围、旅游度假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水养殖区、传统渔场;(二)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三)其他自然形态保持基本完整、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较好、开发利用程度较低的区域。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