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海岸带范围内,下列区域划为严格保护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预留区,省级及以上湿地公园的保育区;

(二)一级保护林地;

(三)具有特殊风貌保护价值的优质沙滩、海滨红礁石集中区域;

(四)其他自然形态保持完好、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显著、生态脆弱敏感、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区域。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