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定第九条有效下列耕地不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一)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生产结构调整规划,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和调整为其他农用地的耕地;(二)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内的耕地,已列入国家或者本省城镇建设规划近期建设控制区内的耕地,已列入国家或者本省规划的非农业开发区近期建设控制区内的耕地;(三)国土空间规划所划定的林业用地、水利工程设施用地;(四)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用地。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