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永久基本农田内的水利、水土保持、防护林、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防治土壤沙化、盐渍化,提高抗御自然灾害能力;鼓励引导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永久基本农田增加资金、劳力投入,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