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定第十九条有效禁止下列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一)建坟、建窑、建房;(二)挖砂、采石、采矿、取土;(三)排放造成污染的废水、废气及堆放固体废弃物;(四)人为造成海水浸渍使永久基本农田盐碱化;(五)侵占或者损坏永久基本农田基础设施;(六)其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