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定第十五条有效经依法批准非农业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占补平衡、先补后占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永久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开垦新耕地的费用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投资成本预算。非农业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