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定第十四条有效依据本规定第十三条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当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方案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补充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地块,必须经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永久基本农田的补充划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