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永久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资料建立档案,并建立永久基本农田管理信息系统,作为监督、检查、补划、变更永久基本农田的依据。

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档案资料应当长期保存,并允许公开查询。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