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定第十一条有效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成果经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确认后,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保护标志牌和保护界桩,并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图;(二)保护区地块名称、编号、四至范围与面积;(三)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