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市民文明公约、村规民约、社区居民文明公约以及行业行为规则等社会行为规范,遵循公序良俗,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加强文明建设,积极参与、支持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职人员、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