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限制他人正常通行、亲近海洋活动的,由海洋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