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三十五条有效市、沿海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海岸带保护管理方面的咨询、投诉和举报时,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