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沿海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岸带保护跨区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和日常巡查机制,推广应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开展海岸带保护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侵占、破坏海岸带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