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九条有效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责权分明、全面覆盖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四级网格化大气环境保护监管机制,明确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标准和责任人。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