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废弃物焚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在明显位置设置显示屏向社会公布规定信息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开展二噁英监测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