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四十四条有效城市建成区内河道及河流沿线、道路沿线、公共区域、临时闲置土地、建设工地中的裸露地面及其他裸露地面,应当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采取绿化、遮盖或者透水铺装等方法防治扬尘污染:(一)国有土地由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没有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二)集体土地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