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废弃物焚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废弃物焚烧设施运行的操作规程,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指标。

废弃物焚烧企业应当安装包含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特征污染物等污染因子以及焚烧设施运行状况的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并在明显位置设置显示屏,将炉温、烟气停留时间、烟气出口温度、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特征污染物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废弃物焚烧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二噁英监测。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