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六条有效禁止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从事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以及其他散发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垃圾处理厂、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等,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