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发布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以及冠以“山东”“山东省”等字样的地理信息数据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