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以及拟冠以“山东”“山东省”等字样的地理信息数据,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经与有关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发布。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