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六章 地理信息应用与安全第三十五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以及拟冠以“山东”“山东省”等字样的地理信息数据,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经与有关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发布。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