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汇交工作。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