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

基础测绘项目形成的测绘成果,测绘单位应当自项目完成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非基础测绘项目形成的测绘成果,项目出资人应当自项目完成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测绘成果的副本和目录实行无偿汇交。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