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治扬尘污染、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造成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有权对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