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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条
有效
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主体自律、公众监督、污染追责的原则。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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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