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养护绿化工程土地平整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建植。未及时建植的,应当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工整治;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