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养护绿化工程土地平整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建植。未及时建植的,应当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工整治;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