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岸带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损害海岸带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对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相关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